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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目政情|专家解读新《治安管理处罚法》:打破未成年人“年龄护身符”错误认知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28 00:02:00    

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明年元旦起施行。

该法调整了未成年人行政拘留执行条件:对于14至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可以依法执行拘留。同时,14至16周岁以及16至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若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同样可以依法执行拘留。改变了以往这两类未成年人通常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况。

“这是我国未成年人保护与犯罪预防体系的重要升级。”6月27日,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特殊人群犯罪治理委员会副主任,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郭泽强,在接受极目新闻专访时,就治安管理处罚法这一调整进行了解读。

郭泽强

回应校园欺凌等社会痛点

“本次修订的核心要义,是平衡保护与惩戒,回应现实治理需求。”郭泽强指出,原《治安管理处罚法》对14-16周岁未成年人“一概不执行拘留”的规定,在实践中被部分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利用,形成“违法成本低→重复违法→恶性升级”的恶性循环。

例如,一些未成年人一年内多次实施盗窃、寻衅滋事等行为,却因缺乏有效惩戒而愈发肆无忌惮。修订后,对14-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法者执行拘留,直接针对这类“破底线”行为,通过剥夺短期人身自由形成威慑,打破“年龄护身符”的错误认知。

因此,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可以遏制屡教不改的违法惯性,精准打击严重个案,维护社会公平。对于14-16周岁初次违法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形(如校园欺凌致人重伤、持刀威胁公共安全等),原规定未能有效回应公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修订后将此类个案纳入拘留范围,既体现法律对严重危害行为的零容忍,也通过个案示范效应强化规则意识,避免“集小错,成大恶”。

修订明确要求对不予处罚或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需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采取训诫、心理辅导、社会观护等矫治措施。郭泽强认为,这一衔接打破了过去“一放了之”的执法惯性,形成“行政处罚+矫治教育”的闭环,构建全链条治理体系,确保所有违法未成年人都能获得与其行为相匹配的干预措施,避免法律体系内部的割裂。

早在2016年,《武汉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出台,作为刑法专家,又长期研究未成年人课题的郭泽强担任条例起草组组长。在他看来,本次修订是对校园欺凌等社会痛点的回应。

郭泽强告诉记者,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殴打、侮辱、恐吓等欺凌行为明确纳入治安处罚范畴,并要求学校对严重欺凌事件及时报告,否则追究责任。“这一举措既填补了原法律对轻微欺凌行为规制的空白,也通过公安机关与学校的协同机制,构建起校园安全的‘防护网’,体现了对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系统性与全方位保护。”郭泽强说。

将形成未成年人保护的合力

“本次修订,彰显了法律的刚性与温度,有利于重塑公众法治信仰,必将推动法治进步与社会治理现代化。”郭泽强告诉记者,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执行拘留,传递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且无特殊群体”的明确信号,强化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不可侵犯性。

另一方面,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加大惩戒力度的同时,通过程序设计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如询问时允许亲属或学校代表在场、可申请听证等,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特殊身心需求的尊重。这种“严慈相济”的立法理念,有助于提升公众对法律的认同感。

几年前,郭泽强在某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调研时发现,97%的未成年人犯罪背后,都有家庭因素影响。对于本次修法,郭泽强认为,可以倒逼家庭与学校责任落实,强化社会共治。

他指出,在强化家庭监护责任方面,拘留措施的实施将促使家长正视子女的行为问题,避免因监管失职导致未成年人滑向犯罪深渊。例如,法律修订后,家长可能更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矫治教育要求。而在落实学校治理责任方面,对学校隐瞒欺凌事件的追责机制,倒逼校方建立更完善的欺凌预防和报告制度,推动校园从“事后处置”向“源头治理”转型。这种责任传导机制,将有效整合家庭、学校、社会的力量,形成未成年人保护的合力。

郭泽强告诉记者,研究表明,未成年人初次违法后若未得到有效干预,再次犯罪的概率显著上升。修订通过对二次违法者执行拘留,并配套心理辅导、社会服务等矫治措施,可在早期阻断违法升级路径。这种“前端干预”模式,不仅减少了司法资源的后期消耗,更从根本上维护了社会稳定。

“通过‘有限度的惩戒’与‘全方位的教育’相结合,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与维护社会秩序之间找到了新的平衡点。”郭泽强认为,随着配套措施的逐步完善,这一修订将为构建“不敢违、不能违、不想违”的未成年人法治环境奠定坚实基础,最终完成“保护少年的你”与“守护法治的光”的双向奔赴。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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