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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型牵引半挂车撞死人引发权责之争 广昌县人民法院判决:牵引车、挂车需共同担责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8-12 16:13:00    

重型牵引半挂车是由牵引车和挂车组成,两者本为一体,却常常挂靠于不同的公司,一旦发生意外,容易陷入权责之争。近日,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重型牵引半挂车与电动摩托车交通事故引发的权责纠纷案件。其中挂车所有人认为,人是由牵引车撞的,挂车并未直接触碰到被侵权人,不应承担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牵引车、挂车共同担责,且责任大小相同。

上海汉盛(南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涂小康建议,牵引车与挂车分别挂靠不同公司时,务必在挂靠合同中明确双方对驾驶员用工、安全管理、责任承担的边界,以免后期陷入纠纷“漩涡”。

▲重型牵引半挂车

牵引车撞人挂车辩称无责

“嘭!”2024年7月21日17时许,驾驶着重型牵引半挂车的洪某某以及同乘的王某某在经过广昌县某国道附近的一处路口时,车身传来了剧烈颠簸和异响。意识到可能是磕碰到行人或者其他坚硬物体后,两人怀着忐忑的心情下车查看。这一看,给两人吓得不轻,只见一辆电动摩托车被卷入半挂车车底,一个人躺在地上。

当时骑着电动摩托车正准备回家的黄某某,在经过事发路口左转弯时,从其身后驶来的重型牵引半挂车由于车身长,在转弯时后视镜存在视觉盲区,绊倒正在骑行的黄某某。

洪某某与王某某查看后发现,此时的黄某某已经当场死亡,惊魂未定的半挂车驾驶员洪某某立即逃离了现场。与其同乘的王某某随即报了警,并谎称自己系事发时重型牵引半挂车的驾驶人。

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后认定,洪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某无责任。后黄某某家属将洪某某、王某某,豫N牌牵引车挂靠的某运输公司、浙A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挂靠的某物流有限公司以及牵引车投保的某保险公司等一同起诉到法院。

其中4名被告对事故事实均没有异议,但被告某物流有限公司辩称,挂靠在该公司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不具备动力装置,只有在牵引力作用下才能上路,因此在这起事故中己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连接使用时应当视为一体

共同担责

“由于洪某某是在无偿帮王某某开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黄某某死亡,故洪某某的赔偿责任应由被帮工人员王某某承担。”广昌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后续王某某可向洪某某追责。

另外,法院认为,牵引车和挂车虽然分别登记、挂靠在不同公司名下,但两者在连接使用时应当视为一体,发生事故时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没有牵引车的挂车不能上路行驶,没有挂车的牵引车没有行驶的价值,也正是两车结合才使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或严重性发生了重大变化。”承办法官认为,牵引车与挂车不能被简单割裂看待,两车连接使用时应为一个整体。因此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两车的挂靠公司应当共同承担责任。

最终,该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因黄某某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王某某赔偿原告78.3万余元,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对该笔78.3万余元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

车辆挂靠收益与责任并重

记者采访了在南昌从事物流行业的赵先生,他向记者介绍,一般物流公司在取得运输经营资质后,在自己持有的运输车辆之上,会根据需要接受一些个人车辆的挂靠。一方面可以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给公司带来一项直接的经济收入,还能弥补公司车辆不足的限制,为扩大公司的运营规模提供竞争力;另一方面也相应的需要承担部分风险,即在交通事故赔偿、挂靠车辆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纠纷,以及挂靠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需要面临行政处罚等方面,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被挂靠公司需要对挂靠车辆及挂靠方的运营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此外,赵先生还介绍,重型牵引半挂车虽是一同上路运营,但其实是两个主体,其中牵引车必须购买交强险,而挂车并不强制要求购买。因此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况,保险理赔会出现争议。

据新华网报道,近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永安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牵引车挂车“分家”事故纠纷案。2023年7月,张某通过“沪F牌”牵引车将“沪J牌”挂车牵引至一处停放后离开,但由于挂车存在违规停放情况,导致过路的电动自行车驾驶员李某碰撞后十级伤残。

由于牵引车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险,挂车未投保,保险公司认为事故时两车已分离,因此拒赔。法院认为,挂车是由牵引车牵引至事故发生地,挂车的违停状态与牵引车的牵引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法院判决牵引车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挂靠合同中明确边界

记者从赵先生处了解到,虽然为了便于管理以及避免一些纠纷,被挂靠公司更希望车辆整车挂靠,但市面上,牵引车与挂车分别挂靠在不同公司的情况还是数见不鲜。

记者查询发现,牵引车与挂车挂靠不同公司引发的诉讼,除了被侵权人是第三人的情况外,还有涉及车辆所有人挂靠其他单位后对外经营,其聘用的员工发生伤亡的工伤纠纷。

此前,发生在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的一起交通事故,刘某受车辆所有人雇佣成为重型牵引半挂车驾驶员,在一次工作中与一辆货车发生碰撞,致刘某死亡。其中牵引车挂靠在A公司,挂车挂靠在B公司。当地人社部门认定刘某为工伤,由挂靠的A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将B公司也需要承担50%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人员因工伤亡的,应当由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人社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书依法认定为工伤,判决由A公司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责任。

上海汉盛(南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涂小康表示,通常情况下,挂车自身并无动力装置,没有牵引车的挂车难以成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牵引车的行驶情况决定了交通事故的发生与否,一般以牵引车的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

“对车辆所有人来说,若想避免后续责任划分纠纷,尽量选择将牵引车和挂车整车挂靠在同一公司更为稳妥。”涂小康建议,若因特殊情况需分别挂靠,务必在挂靠合同中明确双方对驾驶员用工、安全管理、责任承担的边界,尤其要注明驾驶员的聘用主体、管理归属,避免出现责任模糊地带。(文/图 梁程豪 实习生曹晨茜 记者江国稳)

来源:新法治报·赣法云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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